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事业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