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