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