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