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

县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本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员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自治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补充。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