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本县农村人口中招收。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