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本县农村人口中招收。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