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