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