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勘验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册等资料;(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