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随意丢弃犬尸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动物防疫的规定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犬尸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