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没收犬只并注销养犬登记证后,2年内提出养犬登记申请的,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