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休息不予制止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制止犬吠,并处以100元罚款;经采取措施不能有效制止犬吠,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休息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并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