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或年审机关没收其犬只,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的;(二)未按规定交纳养犬年度管理费的;(三)未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