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或年审机关没收其犬只,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养犬年度管理费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