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或处以5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