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犬尸。饲养犬只自然死亡的,应当将犬尸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犬尸,必须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

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类或动物无害化处理站,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