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犬类收容机构对其收容的流浪犬、遗弃犬、丢失犬,自收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公告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养犬人丢失犬只的,应当自犬只丢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犬类收容机构查询或认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