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的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疑似患有犬类疫病的,应当立即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发现人员患有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