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疑似患有犬类疫病的,应当立即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发现人员患有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