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犬类收容机构,负责收养、留置、检验、处置依法捕捉的犬只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送来的弃养犬只。犬类收容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犬类收容机构的检疫、免疫和防疫工作。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犬类收容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