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公安部门负责流浪、遗弃等犬只的捕捉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行政管理单位应当依职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流浪、遗弃等犬只的捕捉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