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45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收容机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