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认定年审不合格,撤销其养犬登记,并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一)养犬人及其饲养犬只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养犬条件的;

(二)犬类免疫证过期,没有按规定重新注射疫苗补办犬类免疫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