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的登记第十八条已废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认定年审不合格,撤销其养犬登记,并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一)养犬人及其饲养犬只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二)犬类免疫证过期,没有按规定重新注射疫苗补办犬类免疫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