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的登记第十七条已废止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年审工作由登记机关负责。养犬人应自登记的第二年起,每年在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养犬登记证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登记机关确定的办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