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的登记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假冒、伪造、涂改、买卖或者使用、买卖假冒、伪造、涂改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以假冒、伪造、涂改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犬类免疫证或者其他方式骗取登记机关作出的养犬登记无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