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的登记第十五条已废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不符合申请养犬条件的;(二)申请饲养犬只的种类或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在禁养区域内养犬的;(四)申请饲养犬只未取得犬只检疫合格证明或犬类免疫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