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申请养犬条件的;

(二)申请饲养犬只的种类或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在禁养区域内养犬的;

(四)申请饲养犬只未取得犬只检疫合格证明或犬类免疫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