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高层建筑或高地建筑未按规定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