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高层建筑或高地建筑未按规定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