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净化设施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提高净化污水的利用率和回用率。新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再生水设施开发建设规划配建再生水设施。在城市集中污水回用规划范围内,应当按规定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用水,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