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净化设施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提高净化污水的利用率和回用率。

新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再生水设施开发建设规划配建再生水设施。在城市集中污水回用规划范围内,应当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用水,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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