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

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节水评估。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冷却循环用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