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可委托供水企业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地下水回灌和开展节水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