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在城市公共供水和引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