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