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监督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