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的指导,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