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