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的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