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