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