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对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列举的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行为,由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