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设监察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