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设监察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