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设监察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必须佩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城建监察证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