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设监察范围第十五条有效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