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设监察范围第十六条有效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燃气安全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