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清正廉洁;

(二)熟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城建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