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依法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私营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私营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所占股份的出资比例由出资各方依法协商约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