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依法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私营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私营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所占股份的出资比例由出资各方依法协商约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