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转业军人、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其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