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经督办拒不纠正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