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四)方便信访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