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第四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