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